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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10-17
施行日期
1989-10-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

(1989年10月17日 〔1989〕民他字第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述案情,经研究认为: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坏倒塌时,张顺芬不在当地,李家利用旧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约定,双方仍是典当关系,不发生原房主产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张顺芳于1982年起诉要求回赎,应予准许。但应按约定付足典价,并对李家重建时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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