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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9-06-09
施行日期
1989-06-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年6月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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