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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11-28
施行日期
1998-11-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

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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