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2-15
施行日期
2008-02-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三刚等20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

(法[2008]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以姓氏笔画为序)马三刚(回族)、马新岚(女)、王振华、刘玉顺、孙华璞、安东、池强、齐奇、XXX、张文显、张立勇、张忠厚、罗殿龙(壮族)、郑少三、郑鄂、周玉华、钱锋、高勇、梁明远(藏族)、董治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肖 扬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