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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03-21
施行日期
1991-03-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与

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1991年3月21日(1991)民他字第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经字第2号《关于青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劳动争议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青海商检局与付元宗之间签订的《关于付元宗接受系统外招聘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该局与付元宗之间发生的付是否已辞去公职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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