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释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景祺等与私营益发合公司善后清理处因请求发给1947年工资补贴和解雇金发生争执一案怎样处理问题的解释
(1955年11月21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1950年11月16日经前政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第二、三、六、七条之精神,各企业内如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劳动部门仲裁后,当事人一方仍不服时,方得向法院提起控诉。但从你院向吉林省劳动局联系研究的材料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没有经过劳动部门仲裁,这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有所违背。因此,应由你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当地劳动部门先予仲裁解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