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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0-09-18
施行日期
1950-09-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9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办法的通令

(1950年9月18日)

各级人民法院:

接中央人民政府厅秘字第853号公函,邓颖超等委员在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提案,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审查意见: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核办。经大会通过,转送本院核办,兹经本院第七次委员会议议决:“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婚姻案件,凡遇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有教育意义,或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请求或者其他必要原因时,应请当地民主妇联,派代表陪审”。以上决议,希各级人民法院照办,并于本年10月15日前,将办理情况,函报本院,以便收集整理,准备向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报告。

附:

提案第十一号

案由:提议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凡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陪审或协助处理。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法已公布施行。我们认为各地各级民主妇女联合会,一方面应协助执行中央人民政府的婚姻法,贯彻婚姻政策;一方面应保证妇女权利,故有义务帮助法院处理婚姻案件,以收通力合作之益,而使新婚姻法能够更好的贯彻执行。

办法: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凡遇审理婚姻案件时,应请当地民主妇女联合会派代表参加陪审或协同处理。

提案人:邓颖超

副署人:李德全

张琴秋

陈少敏

沈兹九

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但应删去“协助处理”或“协同处理”一句。建议中央人民政府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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