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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海金与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3-09
施行日期
2000-03-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海金与许正雄、

天津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知监字[1998]第33号函 2000年3月9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本院对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的郑海金与许正雄、天津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涉及的《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以下简称《内幕》)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内幕》作品最早发表在1994年第二期《炎黄春秋》杂志上,同年5月,经四川省委统战部对该书稿进行审查后,批准同意出版。《内幕》一书正文未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该作品给予保护,是正确的。鉴于天津人民出版社对赔偿数额等问题提出异议,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未能》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现请你院就该再审申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直接答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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