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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4-02
施行日期
1996-04-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

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日 法函[1996]5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5号《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凭证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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