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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9-01-16
施行日期
1989-01-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距出庭时间不足2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4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2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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