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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0-06-20
施行日期
2000-06-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8 字 · 共 2 条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

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 法〔2000〕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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