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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3-01-15
施行日期
1993-01-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3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法发〔1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妨害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为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场所。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时,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采访人员等,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法庭秩序方面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一般应由司法警察站庭或者值班,防患于未然。如果发现有预谋哄闹法庭、妨害审判活动迹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及时向院长报告,以防止事件的发生。

三、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应当及时加以制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必要的消防、通讯等安全设备,并经常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更换,以便于应付突发事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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