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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1-24
施行日期
1992-01-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1月24日(1991)民他字第5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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