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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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法行字第2952号 1955年3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发给你们,并希转发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附:
外交部办公厅复函
(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
北京外事处:
你处1954年11月29日报告收到。关于你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如外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的外国人时,须分别:死者和遗赠对象的国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不准。
二、外人在华遗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公告继承:
(一)继承人下落不明;
(二)继承人有无不明;
(三)合法继承人和受赠人均拒绝受领遗产。否则即不公告。
195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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