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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币真伪鉴定行为是否可诉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2-05-17
施行日期
2012-05-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币真伪鉴定行为是否可诉的电话答复

(2012年5月17日 〔2012〕行他字第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孙宇剑请求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货币真伪鉴定系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委托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对货币的真伪问题实施的科学技术鉴定行为,人民法院难以通过诉讼程序对相关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货币鉴定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对没收假币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对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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