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9-07
施行日期
2020-10-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0〕36号

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适应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要求,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现就调整你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7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