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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7-01
施行日期
2016-07-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64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6〕22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法治化,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效果和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我院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性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是输送司法温暖和社会公正的重要载体。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学习培训,提升对国家司法救助重要性的认识,摒弃四种错误的意识:一是摒弃"附带工作"意识,增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责任感;二是摒弃"被动应付"意识,积极有效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三是摒弃"临时任务"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纳入法院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四是摒弃"单纯救助"意识,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依法公正审判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密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的功能。

二、统一机构设置,强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队伍建设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成立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部门组成的司法救助委员会,负责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其职能。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尽快落实《意见》中有关司法救助委员会设置的规定,将司法救助工作及时调整至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民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通过加强国家司法救助流程和文书的公开,切实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的效果。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2016年10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此前未办结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

三、规范案件办理,提升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获得感

我国处于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时期,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时机,妥善处理好国家司法救助的救急救难和息诉息访功能的关系,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重心从信访环节前移至诉讼、执行环节,及时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避免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形成的"滚雪球"效应。困难群众提出的救助申请,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受理,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的渠道,真正做到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要根据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的规定,及时作出司法救助的决定文书,保证救助决定裁判尺度的一致性,切实让困难群众在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对困难群众生存照顾的合力

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根本的措施就是要依靠改革,破解难题。通过改革,以推陈出新的司法改革措施保障制度落实,形成对困难群众生存照顾的合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深化改革,加强法院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内部职能的合理分工和工作的有效运转;通过借力改革,加强与各级政法委、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界定各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权力的配置问题;通过结合改革,加强与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创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衔接机制。加强国家司法救助的沟通协调工作,既可充分发挥国家救助"托底线"的功能,确保网底不破,避免困难群众得不到生存照顾,也可防止重复救助,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各地人民法院在学习和贯彻《意见》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今后对国家司法救助有关的工作汇报和问题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层报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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