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