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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08
施行日期
2004-12-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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