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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9-06-25
施行日期
1999-07-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6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3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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