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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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法研字第14223号 1955年9月2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7日法总字第379号、法办字第222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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