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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9-20
施行日期
1957-09-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

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

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1957年9月20日法研字第198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四月二十三日第75号及七月十二日报告均悉。关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否进行缺席审判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宜进行缺席审判。遇到此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被告人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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