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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6-09-26
施行日期
1956-09-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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