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8-03-04
施行日期
1958-03-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32-1号 1958年3月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