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1-18
施行日期
1957-01-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1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18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