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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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18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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