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09
施行日期
2004-04-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4年4月9日 [2004]行他字第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台湾地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台湾地区居民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但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