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其指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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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使用其指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15〕行他字第1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诉人广东省教育厅、广联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斯维尔公司侵犯公平竞争权行政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查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经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且无国家安全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突发事件应对等正当理由,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使该经营者在商品市场声誉、用户使用习惯等方面受益,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应当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机关仅以上级机关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先行使用相同商品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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