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8-19
施行日期
1991-08-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91)民他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