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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等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3-22
施行日期
1991-03-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等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年3月22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闽法民上字第30号关于蔡敏卿与蔡奕新、柯碧莲等人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蔡奕新擅自与柯碧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则上应认定无效。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在讼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亦不予保护为宜,但处理时要考虑柯碧莲、陈庆雄、陈庆法等人住房困难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妥善解决,以防止矛盾激化。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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