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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1-06
施行日期
2003-01-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

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2003年1月6日[2002]民四他字第3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2〕51号《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一律由海事法院管辖;债权人直接起诉船舶抵押人的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亦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地方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应当移送有关海事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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