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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10-21
施行日期
1963-10-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3年10月21日(63)法行字第1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一月七日(63)民审字第06号关于审理卢爱玲上诉案的报告已收阅。现对报告中提出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答复如下: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对内蒙高级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法院的批复中,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离婚案件应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规定,只适用于这三类人员家属提出离婚的案件。如果这三类人员本人是要求离婚的原告,仍适用一般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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