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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2-12-24
施行日期
1962-12-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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