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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8-07-11
施行日期
1978-07-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78年7月11日 〔78〕法办研字第1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1978〕2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收容审查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收容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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