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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单项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9-01-19
施行日期
1979-01-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79年1月19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50号《关于执行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在我院(78)法办研字第14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判处的有期徒刑罪犯,收容审查日期没有折抵刑期,现在是否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这类犯人中仍在服刑的,可予以折抵;已服刑期满的,即不必再作变动。

二、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即与逮捕、起诉相衔接的那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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