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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4-04-09
施行日期
1984-04-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报送死刑备案材料的通知

(1984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自1983年8月集中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以来,死刑备案材料剧增,各地报送的材料份数很不统一,为了确保死刑备案材料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一)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及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一份)。备案材料应包括省院报送综合报告,一审审查报告、判决书,二审审核报告、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死刑情况报告及执行前后的照片。

(二)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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