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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4-08-29
施行日期
1984-08-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7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批复

(1984年8月2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沪高民核字第五十三号《关于给在台湾的当事人王声远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鉴于通过王家驹送达诉状副本给王声远被退回的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并可将公告内容通过王家驹转告被告人。公告期间届满,如被告仍无表示,即视为送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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