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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7-23
施行日期
1957-07-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如何署名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5280号 1957年7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请示,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应如何署名。我们意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它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所以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应由原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以上意见,希研究酌复泰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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