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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6-03-31
施行日期
1986-03-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5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建传真通信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3月31日法(司)函<198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我院计划利用公用电话线路,逐步组建法院系统的传真通信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组建我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与所辖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传真通信网。

二、高级人民法院购买的传真机,其经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担。为了充分发挥传真机的作用,使其能够用于传递绝密文件,现决定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台传真机上配备加密装置,其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解决。目前,我院已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落实了加密装置的订货合同,预计在明年三月份装机使用。

三、各中级人民法院购买传真机(按一个中院一台计算)的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具体数额,由我院司法行政厅另行通知。

四、在未配备加密装置以前,为了做好传真机通信的保密工作,我院经与中央保密委员会联系协商,对使用传真机传递文件的内容范围做如下规定:

1.有关省级政法系统内部总体的工作部署和行动计划,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及高级领导人的案件,党和国家核心机密等,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仍通过机要通信部门传递。

2.正在审理中的重大案件和司法统计报表可用传真机传递,但不得使用微波电话线路传递。

3.为保证传真机的正常使用,对传递文件量要加经控制,传递的文件应是急件和简要的文件;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

4.私人文件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要将传真机做复印机使用。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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