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9-03-21
施行日期
1979-03-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

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