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07-27
施行日期
1963-07-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7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