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6-03-19
施行日期
1996-03-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

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

(1996年3月19日 法函〔1996〕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