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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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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