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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1-10-11
施行日期
1991-10-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93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通知

(1991年10月11日 法(研)发<1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1年9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电话会议,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盗窃斗争进行了部署。这场斗争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行动。为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把人民法院的这项工作做好,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法院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这次会议的精神,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重要性,并针对本地区盗窃犯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如何配合开展好这场斗争的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这场为期三年的反盗窃斗争,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在这场斗争中,打击仍然是首要环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重点是打击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重大盗窃犯、盗窃惯犯、流窜犯和共同盗窃的主犯。但一定要搞准,确保办案质量。在案件处理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仍要坚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反盗窃斗争作为突破口,有效地推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把办案的效率、质量同办案的社会效果统一起来。人民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等形式,并利用新闻媒介,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四、反盗窃是一场艰巨复杂的斗争,各级人民法院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突出重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反盗窃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在开展反盗窃斗争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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