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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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答复
([2013]赔他字第5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年4月16日[2013]青法委赔他字1号《关于秦秀峰申请重审无罪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种,由你院根据本案事实予以认定。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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