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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8-04-05
施行日期
1958-04-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

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

(节录)

(法研字第56号 1958年4月5日)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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