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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8-02-12
施行日期
1958-02-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

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22号 1958年2月12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去年4月17日(57)法办秘字第127号函悉。兹就所问离婚案件送达判决书问题,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如果有一方在宣判时未到庭,或者距离人民法院较远不能及时收到判决书,应当告知宣判时到庭或者收到判决书较早的一方,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可以告诉当事人经过一定时期来法院询问,判决已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应注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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