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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02-25
施行日期
1963-02-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直接

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宣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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