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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6-13
施行日期
2016-06-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安置教育案件”,下设四个三级类型案件,分别为申请安置教育审查案件、解除安置教育审查案件、安置教育复议案件、安置教育监督案件,类型代字分别为“刑教”“刑教解”“刑教复”“刑教监”。

二、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3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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