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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4-06-21
施行日期
2004-06-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4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

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5号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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