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拖欠税金是否受
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问题的答复
(2002年1月18日 法研[2002]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